化成天下第1386期
2008年9月8日,东九C103教室座无虚席,题为《群体性社会事件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讲座正式开讲,主讲人是来自中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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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阶层为维权而发生群体性事件
于建嵘教授对各阶层的维权的特点进行概括,农民的以法维权,工人的以理维权,市民的理性维权。农民为土地问题进行维权,工人为劳资纷争维权,市民为拆迁、物业等维权。 土地问题目前依然是三农问题的焦点,农民土地抗争的地域分布发生了变化,农民土地抗争的冲突在变化,农民抗争的语言
发生了变化,抗争过程中的外力介入情况不同以往。中国农民关于土地问题的当事方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包括土地抗争的冲突程度都变得激烈得多,而在抗争过程中使用的语言也发生了变化,再加上现在有外力介入,特别是知识分子参与其中,使得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甚至在处理土地问题上,一些地方政府会动用黑社会的力量来压制农民,引发群体性事件。
6月28日于贵州瓮安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恰能证明上述群体性事件特征的变化。 工人维权主要原因是以劳资纠纷为主包括国企改制、社会保障所带来的一系列利益冲突。工人以理维权不是道义经济学中的生存伦理而主要是一种政治伦理,也就是说工人具有理性的政治思维。于教授认为,工人阶级反而秉承了一种义理,而非道义经济上的生存理论,是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政治伦理,斗争的原因也远较农民来说,复杂得多。劳资冲突,在未来可能会演化为工人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于教授幽默道:“工人阶级说‘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那么共产党就理应保障我们工人阶级的利益’。”
市民维权的引发因素主要是拆迁、物业冲突。市民维权产生的冲突明显表现出暴力增多的趋势。市民所经历的环境和所受到的教育,都决定了他们维权更有科技性,更理性,更讲求联合。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利益冲突的急剧激化所导致的。当然群体性事件也包括恐怖事件和宗教冲突,但目前中国社会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以利益之争为主,其目的的经济性大于政治性。它不是权力之争,其超越了民主而于民众的直接利益结合。
于教授同时提出了担忧,如果司法做不到公正而使利益之争无法解决,那么随着第三势力的形成,维权活动也有可能从经济权益向政治权利转变。群体性事件维权的经济性大于政治性,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作为对应的另一个概念,比如瓮安事件,就不能作为一种维权运动来讲,而应该叫做社会泄愤事件。
于教授将瓮安事件定性为社会泄愤事件,而社会泄愤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以及政府管制不合理这个由于建嵘教授原创的概念相当精准,特别是容纳了突发性强,参与者并没有直接利益冲突这两点。作为社会泄愤事件,其实就是借机表达对社会的不满。
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对策
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原因。国家体制的不合理,必然导致包括失业工人、失地农民、农民工、离退休干部、退伍复员军人、底层知识分子等主要社会不满群体的大量存在。社会不满引发国家合法性危机,这就需要提高国家管制能力。司法不公正,国家合法性危机就越凸显。司法公正是现代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标志。于教授提出了司法制衡的核心目标和制度构想,主张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宪政和民主。
解决群体性事件需要智慧,需要寻找最大利益。于教授指出,要解决中国目前客观存在的社会冲突,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需要合理建立社会利益的表达和博弈机制,重构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努力提高国家管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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